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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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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城中村改造作为经济工作和民生工作的重大工程,与破解城市病、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有机结合,下大力气抓好城中村改造工作,着力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二、制定依据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见》(石政发〔20211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括指导思想、改造范围、工作原则、改造条件和方式、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具体问题的处理、工作保障、责任追究等十个部分,并附行唐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名单。《意见》自开篇至第三部分,依次列明了制定本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推进我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改造范围以及相关激励政策;第四部分明确了改造条件和方式,对于“村两委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符合村民意愿,改造范围内90%以上村(居)民户同意改造”“所在村已编制改造方案,并经县政府批准”的,由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改造项目,在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部分明确了工作程序,从确定改造项目、编制和审批改造方案、确定意向改造单位和资金筹措、签订协议和拆迁腾地、土地供应、实施改造和回迁六个工作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六部分逐一明确了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的职责,确保协同高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第七部分主要对实施城中村改造期间易发生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第八至第十部分,分别就工作保障、责任追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工作落实

(一)强化政府主导。县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制定,改造工作的指挥、督导、协调等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配合项目改造工作小组的工作。

(二)严格执行改造方案。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改造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需按原程序报批,影响城中村改造规划后续实施的不予批准。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年未实施的,需重新编制报批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凡列入县政府确定改造项目的城中村,严格按照改造目标完成改造任务凡未列入县政府确定改造项目的城中村,一律不得擅自启动改造。自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在其界定范围内,各部门不再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须服从城中村改造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等行为。若有违反,由住建局依法查处。

(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

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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