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解读
《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
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基于以上规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无论在土地、税收等政策上均不能突破国家政策,给予招商企业优惠政策。
二、工作思路
2024年5月16日,石家庄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园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24〕5号),参照该文件,晋州开发区、平山开发区已执行土地弹性年期政策,新乐开发区已执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政策。为进一步降低我县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用地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乳业、新型建材、装备制造、包装四大产业发展,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7项内容:
1.明确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规定,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指标流转费用可不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成本每亩可降低15.93万元。
2.明确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行土地“带标出让”,实现“交地即交证”。
3.明确产业用地创新出让方式,支持企业按照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4.明确提高企业土地利用效率政策,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或提高自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5.明确新业态新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6.明确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政策,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7.明确约束条款,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需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