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7日
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
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用地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乳业、新型建材、装备制造、包装四大产业发展,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支持园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2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
在地价评估过程中,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或地方拟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指标流转费用可不计入土地出让底价。
土地招拍挂委员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
实行土地“带标出让”,将权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依据《推行“交地即交证”的工作方案》(石资源和规划发〔2022〕3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三、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及出让年限延期
鼓励工业产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
1.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者意愿等情况,灵活确定租赁期限,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建议设定租赁期限为10年、15年、20年。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金参照评估价格由土地招拍挂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及调整方式,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金实际缴纳对应年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须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定金;承租人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净地交还政府,地上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视为受让人自动放弃,由政府无偿收回。
长期租赁届满且符合我县投入产出控制标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补缴租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租金按照续期时的评估价格确定。届满不再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承租人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后3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地上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视为受让人自动放弃,由政府无偿收回。
2.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方案一并体现租赁和出让内容,报批后实施,由租赁转为出让方式时,不需另行报批;供应时采取土地出让总价款竞价方式,由租赁转为出让方式时,土地出让价款等于租赁时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总额与已缴纳的租赁价款的差值。在办理工业产业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转让)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效力,以租金实际缴纳对应年期办理不动产登记。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3.鼓励工业产业项目采取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便于后续建设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弹性出让年限20年、3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使用权法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弹性年期方式起始价=弹性出让年期/50年×出让50年市场评估价)。
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弹性出让年期届满,且符合我县投入产出控制标准的,项目方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年限延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开发区(由于行业标准不同,可聘请多个第三方)审查,项目投资强度、税收、产出标准、容积率、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达到承诺标准后,形成验收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验收意见,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照续期时的评估价格,由县土地招拍挂委员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最长使用年期不得超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后3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视为土地使用权人自动放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四、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或提高自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出让起始价格负一层参照同地段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20%确定,负二层价格按负一层的50%确定,负三层价格按负二层的50%确定,负三层以下不再计算土地价款。
鼓励大中型企业自建自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鼓励国有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鼓励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降低用地成本。
五、支持新业态新产业发展
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六、明确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
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在建或未达到投产要求的工业项目以及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二级市场整宗或分割转让。
七、约束条款
(一)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需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
《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产业项目落地降低 企业用地成本的若干措施》解读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