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规模的持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对于稳定促进就业、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作、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函〔202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行唐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在征求各位县长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进行了多次补充、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行唐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三、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函〔202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的。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动聘用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动聘用人员合法权益。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所称机关事业单位是指本县各级党政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满足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的非在编人员。国家、省、市、县有对应管理规章制度的人员不列入劳动聘用人员管理范畴,按对应行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劳动聘用人员用工总量如何控制?
原则上劳动聘用人员使用数量不超过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0%。窗口类单位根据工作量可以适当提高比例;行业类单位根据行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核定;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核定。现有人员原则上按照“只减不增、退一减一”进行管理:一是对政府核定的使用期限未到期的,因个人原因出现辞职的不再补录;二是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予以辞退;三是对政府核定的使用期限到期的不再续聘。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留用劳动聘用人员,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批准。
(五)劳动聘用人员用如何签订合同?
使用劳动聘用人员应采用被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被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六)劳动聘用人员待遇如何,有哪些社会保障?
劳动聘用人员工资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工(或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考核结果和各岗位实际及加班等情况,可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发放办法由用工(或用人)单位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和工资总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报主管部门研究批准后实施。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聘用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七)关于劳动聘用人员的考核有何规定?
劳动聘用人员考核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可采取季度、半年、年度考核的方式。劳动聘用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该劳动聘用人员。
(八)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或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或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
(九)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如何监管?
县人社局履行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业管理职责,重点监管劳务派遣公司的遵纪守法情况。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委编办建立联席会议,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同时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对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管理工作不力出现吃空饷现象的单位,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