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
(试行)》《关于支持“2+2”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业做大
做强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
(试行)》《关于支持“2+2”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业做大
做强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支持“2+2”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3个文件,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4日印发的行政办发〔2022〕2号《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支持“2+2”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3个文件依规废止。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全员力量参与”的招商引资大格局,积极开展全员招商、平台招商、集群产业链招商和以商招商,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促进我县对外开放及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掀起招商引资新热潮,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对引荐人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我县成功引进亿元以上县外生产经营性工业项目的自然人(简称引荐人) ,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等及个人,县内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除外。
(二)奖励标准
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的3‰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
二、对外资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当年在我县新注册的外资企业、利用外资新建或扩建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除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政策外,按当年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并投入金额(美元)的1%折算成人民币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人民币。按年度12月31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由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核定实际到位投入金额。
三、对技改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县域内完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项目相关企业。
(二)奖励标准
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按设备购置额(食品企业包括洁净车间建设费用),县级财政给予5%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 每年度应兑付的奖励资金,在下年度列入财政预算并兑付。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1.申请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按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2.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支持“2+2”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县《推动高质量发展力争实现经济总量翻一番行动方案》和《行唐县2022年产业升级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大力发展四大产业,构建“2+2”产业体系,即做强乳业产业(含其他食品)、新型建材产业,培育高端包装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参考《<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实施细则》等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列支。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示范引导、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为在行唐县域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范围
第五条 乳业产业集群(含其他食品)、新型建材产业集群、高端包装产业集群、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的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按照首次超过和上台阶两种情况,进行不同奖励。首次超过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以2022年底为基数,自2023年开始,首次达到或超过拟申报奖励等级。上台阶是指已享受过首次超过奖励,再次申报高等级奖励。
第六条 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补,范围是在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入县统一核算,能够正常经营,诚信经营,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遵规守法。
第七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范围是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年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称号、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入统企业。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范围是经河北省科技厅备案,有效期内的“2+2”产业集群企业。
三、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乳业(含其他食品)、新型建材、高端包装、先进装备制造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首次超过奖励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再上一个台阶,按同比增长15%、30%、50%、70%、100%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奖励标准的,以最高的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企业特殊贡献奖一事一议,有其他规定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第十条 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且连续三年为规上企业的,从满三年起次年,分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三年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予以补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获得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30%予以补助。其中,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持申报资料到县科工局申报,由县科工局审核后正式行文报行唐县人民政府。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近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3.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盖税务部门章);
4.企业所属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5.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县科工局对申报结果进行初选审核,并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经研究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天。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科工局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提交行唐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申报企业是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县科工局负责组织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计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同档资金奖励申报资格。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科工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石办字〔2021〕26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进我县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资金从县财政列支。
第三条 奖励资金遵循“鼓励创新、示范引导、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四条 重点商贸项目
申报主体应为在行唐县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需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所申报的重点商贸项目应为列入县级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县级5000万元以上、市级5亿元以上,不包括写字楼、商业公寓等部分投资),建成并通过验收,于政策发布后投入使用(主要用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电商等相关的商业经营)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与项目建设投资主体一致。
第五条 新增限额以上单位
在行唐县注册的法人企业单位,在统计系统月度或年度新增限额以上单位审核中,以“限下升限上”或“新开业单位”类型申报入统,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限额以上单位,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能依法正常经营、正常填报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第六条 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
在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入县统一核算,能够正常经营,诚信经营,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遵规守法。
第七条 龙头物流企业
在行唐县辖区注册的现代物流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依法经营和纳税;新增3A级以上企业已纳入我县规上(限上)商贸物流业统计范围;未纳入我县规上(限上)商贸物流业统计范围的3A级以上企业,自通报评定之日起,两年内纳入我县统计范围均享受奖励。企业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非“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河北)”及“信用石家庄”网站公示失信黑名单企业。申报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企业已经国家部委批准;新增国家认定的3A物流企业已经中物联通告。
三、奖励标准及原则
第八条 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商贸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重点商贸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新增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单位。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单位),且连续三年为限上企业(单位)的,从满三年起次年,分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十条 对年度新增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四个门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社会工作行业大类的进行奖励。对首次新增入统且连续三年在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从满三年起次年,分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十一条 对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物流业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增国家认定的3A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4:3:3比例分三年兑现。
四、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商贸项目企业自愿向商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信用中国”等官方信用网站查询下载的本企业信用信息;
(三)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等);
(四)行唐县支持重点商贸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申报表;
(五)由发改、自规、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列入县级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的佐证文件;
(七)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投资中包括写字楼、商业公寓等部分投资的,需依据造价评估报告, 对用于商业经营部分的投资进行审计认定);
(八)项目开业实景图片等其它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向县商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需要提供新增限额以上单位奖励申请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信用中国”等官方信用网站查询下载的本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规上服务业的企业(单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需要提供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奖励申请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经营和纳税情况佐证材料等。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物流企业(单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表(原件)。
(二)企业承诺书(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A级物流企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3A级以上物流企业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资料评审
第十六条 重点商贸项目,由县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查验,专家组评审合格并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日。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上单位,由县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移交县统计部门;由县统计部门对限额以上单位新增类型和统计报表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县商务部门会同县统计部门初步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日。
第十八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移交县统计部门;由县统计部门对规上服务业单位新增类型和统计报表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统计部门初步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日。
第十九条 龙头物流企业,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合格并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日。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商务部门提出重点商贸项目和限额以上单位奖励(补贴)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和物流企业奖励(补贴)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奖励工作在次年的3月初开始申报。
第二十三条 县商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商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支持“2+2”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