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唐县技术合同登记认定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唐县技术合同登记认定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行唐县技术合同登记认定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唐县技术合同登记认定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的,县域内企事业单位技术合同落地单项交易额在50—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2%的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二条 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发布的,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吸纳京津技术合同落地单项交易额在50—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2%的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三条 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度累计在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吸纳京津技术合同落地交易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协助县域内企事业单位,本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超过500万元的服务机构,给予服务机构最高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县域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合同,并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单项最高补助5万元。
第五条 经省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及省市部门有关后补助,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后补助。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