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唐县城区居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唐县城区居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州镇、安香乡、市同乡、只里乡,县直有关部门:
《行唐县城区居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区居民翻建、改建、扩建自建住房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区居民合法权益,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居民自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房),是指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依法取得的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上原址翻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含经营性自建房)。
第三条 县自规局负责自建房备案工作,负责将备案后的自建房台账和设计方案及时抄送县住建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属地村(居)委会。发现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负责按照自身职责做好自建房的违法处置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自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未经备案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依法查处,对自建房的建设施工进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区自建房管理网格化制度,发现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自身职责做好自建房的违法处置等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负责积极协助县住建局做好本辖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并向县住建局报告;负责核查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数政局、县文旅局各司其职做好自建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原则及风貌控制要求
第四条 自建房建设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审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国有建设土地上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管理部门监管”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个人建房不得占用现状原有胡同,鼓励增加胡同宽度,保证道路、消防通行。
第六条 依法依规退线原则
现状民居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紫线的,申请自建房建设需按规划要求退让。若属完全占压或大部分占压无法建设情形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由政府列入征收计划后进行征收。
第七条 城区规划限定居住性自建房建筑高度为三层或三层以下,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自建房占地每户不超200㎡,采用院落布置,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60%,附属建筑密度不超过10%,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建设要体现传统民居特色。经营性自建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设。
第八条 新建自建房的地面标高应与四邻相协调,低洼区域提高地面标高须保证邻里雨污水的正常排放。
第九条 沿街自建房进深不宜大于15m。沿街道路两侧自建房退道路红线应按《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行唐县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道路红线宽度>30m的两侧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5m,道路红线宽度≤30m、>20m的两侧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m,道路红线宽度≤20m的两侧退红线距离不小于5m,并满足退地界及抗震防灾等其它要求。
第十条 自建房屋顶宜采用传统平屋顶形式,提倡坡屋顶或平坡结合,文物建筑周边原则上要求为坡屋顶,屋面坡度不应大于45度。
第十一条 自建房材质提倡传统青砖灰瓦材料,自建房外立面原则上以米白色为主、灰色调为辅,立面(屋顶)为灰色建材。选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与周边建筑风貌协调。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自建房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施工中若发现古墓葬、古遗址等历史文化遗存,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自建房门窗位置确需面向街巷胡同的,需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后,由属地村(居)委会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自建房阳台长度原则上不大于建筑面宽、宽度不超过1.2m;飘窗突出墙体不大于0.3m。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集体建设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以下材料:
1.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清理宅基地登记表);
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自建房设计方案;
5.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四邻)意见书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村(居)委会收到个人自建房屋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无异议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自建房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建房屋的层数、外立面效果图、建筑面积等进行审议审核。属地乡镇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采取现场张贴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经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自规局审核并备案。审核未通过、未能备案的,由县自规局及时通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建房经备案后一年内开工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申请。
县自规局备案后,建房户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放验线,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建房符合城区规划的,组织村(居)委会,并报请县自规局、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联合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要求使用土地。
建筑竣工后,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村(居)委会,并报请县自规局、县住建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意见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国有建设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申请人向县自规局提供以下材料:
1.向自规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性质土地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自建房设计方案;
5.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四邻)意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自规局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符合当前规划和拟建房屋的层数、外立面效果图、建筑面积等进行审查。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采取现场张贴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设计方案。自建房审定设计方案后一年内开工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申请。
县自规局审定设计方案后,建房户在开工前向县自规局申请放验线,县自规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建房符合城区规划的,组织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要求使用土地。
建筑竣工后,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由县自规局牵头,组织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意见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六条 翻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超出原地界四至范围,严禁违规改建加层;改、扩建的房屋应取得县住建局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图。
沿街自建房:以前沿街未开口的不得沿街开门口,翻建时不能改变原有用途;以前为经营性自建房的,翻建时不能超出限制层数。
第十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1.土地已经征收、正在征收的区域;
2.正在进行开发、改造或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改造计划的区域;
3.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区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
4.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
5.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6.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区域;
7.其他禁止建房的情形。
第四章 建设管理
自建房位于市政道路两侧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按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围挡作业。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堆放,确需占用市政道路的,经县住建局同意,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占用。占用市政道路的建筑材料应于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建筑面积超过500㎡或工程总造价超过100万的需到县数政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由县住建局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已开工建设未竣工建筑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上级新政策,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指导辖区村委会结合村庄实际,制定本村的自建房建设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规局、县住建局负责依据各自职责解释。
附件:1.集体土地上城区居民自建房备案申请表
2.集体土地上城区居民自建房备案表
3.国有土地上城区居民自建房申请表
附件1
集体土地上城区居民自建房备案申请表
申请 户主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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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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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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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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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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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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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 建房情况 |
土地面积 |
m² |
主体建筑 占地面积 |
m² |
附属建筑 占地面积 |
m²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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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原址翻建 | ||||||||||||
西至: 北至: | ||||||||||||||
住房建筑 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是否已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委会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集体土地上城区居民自建房备案表
申请 户主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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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建 房情况 |
土地面积 |
m² |
主体建筑 占地面积 |
m² |
附属建筑 占地面积 |
m²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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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
南至: |
性质:原址翻建 | |||||||||||
西至: |
北至: | |||||||||||||
住房建筑 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乡镇核查人员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规划主管部门 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国有土地上城区居民自建房申请表
申请 户主 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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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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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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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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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 建房情况 |
土地面积 |
m² |
主体建筑 占地面积 |
m² |
附属建筑 占地面积 |
m²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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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原址翻建 | ||||||||
西至: 北至: | ||||||||||
住房建 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是否已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申请 须知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 |||||||||
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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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知有关申请须知,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行唐县城区居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解读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