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共建碧水蓝天行唐的现实需要。因此,制定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22〕1563号)和行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镇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行发改〔2023〕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执行0.8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执行1.20元;特种用水服务行业(洗车、洗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执行1.40元;对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
凡向县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方式
1.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生活小区、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2.凡是县财政局拨付公用经费的单位,县财政局负责统计单位明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核算并通知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未主动缴纳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单位按规定缴纳到位后,出具合法票据。
3.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企业以及个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县财政拨付公用经费的单位参照前款执行。
4.自备井关闭后,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生活小区、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污水处理费均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代征。
(四)代征事宜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代征手续费按照污水处理费实际征缴数额的5%计算,年初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算后按程序列入本部门预算。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缴入库,同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财政局将代征手续费拨付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代征单位。
3.征收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3.违反政策超标准、乱收费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4.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代征单位不得不征、少征或漏征污水处理费。县自来水公司应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县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自来水公司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四、工作落实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为实现污水处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巩固深化水污染治理成果,更好支撑和服务行唐现代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