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应急预案》?
现行《行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于2019年12月印发实施。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2024年3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17号),部、省文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应对工作、联防联控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行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编。
二、《应急预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九部分,一是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了领导机构和职责;三是监测与会商,明确了监测、预报、会商等相关要求;四是预警,明确了预警分级、发布和解除、审批权限;五是应急响应,明确了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和具体措施;六是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明确了预警信息的评估和总结;七是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安全保障、落实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相关内容;八是预案管理,明确了预案宣传、培训、备案、演练、修订等内容;九是附则。
三、本次印发的《应急预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调整了预警启动标准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调整了差异化管控有关要求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一般工业企业
一般工业企业是指除重点行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企业应结合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企一策”管控措施。
(3)小微涉气企业
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小微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民生保障企业
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