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21〕6号)和石家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石保租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现象将得到有效缓解。
三、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县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四、保障方式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五、房源筹集
(一)房源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二)户型面积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四)确保住房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
六、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关于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经县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经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5.关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县政府将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三)降低税费。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给予奖补资金支持。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参照《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补助。对于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自持10年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及购买商业办公用房改建后自持8年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照《中央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指引》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加强金融支持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