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
 
行唐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行唐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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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将今年的3月26日至30日确定为2018年12333宣传周。宣传周期间,市人社局将深入到社区、高校、企业、农村等地,深入宣传医保、社保、创业等有关政策。本石家庄日报也将连续开设专版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大力推动我市户籍人口全覆盖。整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养老保险政策,主动参加养老保险,我们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答: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2、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3、如何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暂停缴费手续?
  答: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需要暂停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人员暂停缴费手续:
  参保职工同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在市级范围内参保单位间流动的,或本人参保身份需变更(由参保职工变为参保个人)的;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或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参军上学、劳教判刑的和其他政策规定需要暂停缴费的。
  参保单位应在当月8日至月底的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参保职工暂停缴费,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4、参保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答:因参保职工死亡;丧失国籍离境定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等原因注销登记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在当月8日至月底工作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注销登记手续,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供养)人员注销登记表》,并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丧失国籍离境定居手续;到龄缴费不足15年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等材料。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一)统筹范围内转移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省内企业间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跨省转移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业务:
  (1)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本省不是其待遇领取地,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3)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业务:
  (1)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原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的;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3)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跨制度转移
  1、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一) 凭证开具(转出)
  参保人员流动前,参保单位办理人员暂停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接续受理(转入)
  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或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后,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携带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7、待遇领取地确定
  1、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2、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3、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分段所在地(含临时缴费账户)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本省户籍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4、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施后没有再跨省转移的,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跨省就业但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比照《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补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待遇领取地应按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办理。
  5、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在本省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只有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在户籍所在地;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
  缴费档次如何划分:
  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一是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二是对重度残疾人、建档贫困立卡人员和其他特困群体缴费困难群体参保,地方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考虑到农村劳动力频繁在城市与农村流动就业,实施转移将会增加参保人员负担,同时频繁办理转移手续,会造成社会管理成本增加,因此,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也就是参保人员一生只需申请办理一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在何地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是否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可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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