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的通告
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的通告
行唐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的通告
根据我县《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方案》要求,我局现明确我县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居民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合表电价0.5362元/千瓦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峰段8:00 时-22:00时0.57元/千瓦时;谷段 22:00 时-次日8:00 时 0.31 元/千瓦时。用户可自愿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选择实行峰谷电价)。服务费不在《河北省定价目录》范围,按照利民惠民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实施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价、充电服务价格等项目及标准。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上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行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