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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稿件来源: 日期:2024-01-04
 

 上碑 罚决2023006

当事人:姓名 海江   身份证号132337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下午,上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东街村民李海江在东街村东生产彩钢瓦简易棚,未与班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上碑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肆仟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号:402121000470,账号153010122000074524或通过手机扫描国库二维码上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1-006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