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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碑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稿件来源: 日期:2024-01-04

 

上碑镇罚决2023007

当事人:金明    身份证号:13233               灵寿县叉头镇板欲村人,在家务农,电话:15176849911

根据  我单位巡查发现你在上碑镇北埌坝村北非法滥采树木一事      本机关于 2023 12  7日对你(单位)
  非法滥采树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未取得树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在上碑镇北埌坝村北私自滥采树木60棵,约1.8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滥采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方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  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 等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300棵树木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仟肆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上碑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行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1-006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3 12  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