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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碑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1-04
上碑镇罚决〔2023〕007号
当事人:刘金明 身份证号:13233 ,灵寿县叉头镇板欲村人,在家务农,电话:15176849911;
根据 我单位巡查发现你在上碑镇北埌坝村北非法滥采树木一事 ,本机关于 2023年 12 月 7日对你(单位)
非法滥采树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未取得树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在上碑镇北埌坝村北私自滥采树木60棵,约1.8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滥采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方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300棵树木。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仟肆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上碑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1-006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3年 12 月 7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