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
行上 罚决〔2023〕002号
当事人:金 店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132337
根据 日常巡查工作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单位)在东街村东金彪饭店附近有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8月15日下午3时41分,你在东街村东金彪饭店附近有随意倾倒垃圾,多为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照《上碑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19条“影响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 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号:402121000470,账号15301012200007452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1-006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3年9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