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上碑镇  > 事后公开

上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

稿件来源: 日期:2024-01-04
 

 行上 罚决2023002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132337            

根据   日常巡查工作 本机关于2023815日对你(单位)东街村东金彪饭店附近有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815日下午341分,你在东街村东金彪饭店附近有随意倾倒垃圾,多为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照《上碑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19影响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    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号:402121000470,账号15301012200007452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1-006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391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