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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建局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2-03-28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 备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不定期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 行唐县住建局和行政审批局联合抽查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否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
2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否 |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
3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否 | |||
4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 否 | |||
5 |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 | 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否 | |||
6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 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 否 | |||
7 |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 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等情况。 | 否 | |||
8 |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 |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 检查绿色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 否 | |||
9 |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 |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否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 是 | |||
11 | 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全市燃气行业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是否到位 | 否 | ||
12 | 建设工程劳务活动 |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二条 |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 1.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备案 2.劳务管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劳务项目负责人是否在岗 |
否 | ||
13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储金)监管 |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 1.预储金缴存数额、工程进度与工资发放是否同步 2.工资卡是否在工人手里及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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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作业分包行为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 劳务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 否 | ||||||
14 | 供热市场秩序 | 供热企业《供热许可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书面检查 | 1、供热企业是否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许可证》许可的供热区域是否与检查当时的供热区域相符,是否超出许可的范围供热; 2、《供热许可证》登记的法人是否与实际公司法人为同一人; 3、《供热许可证》登记的法人是否存在相关信息未及时变更等。 | 否 | ||
是否存在捆绑收费 | 1、供热企业或供热企业委托收费单位,是否存在将热费收缴与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进行捆绑收取; 2、是否存在未缴热费而导致停水、停电的现象。 | |||||||||
供热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 供热设施及危险辅助设施是否安装有安全警示标示,以前安放的警示标示是否有被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