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市管项目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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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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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机构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 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办公 电话 |
0311-82981067 |
办公 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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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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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件 |
处罚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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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材料 |
材料具体内容 |
1. 建设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 2. 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3. 调查询问笔录 4. 行政处罚合议纪要 5.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或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表 7.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9. 建设行政案件处罚审批表 10.行政处罚决定书 11.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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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流 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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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群众投诉、日常检查、上级转办的违法行为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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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
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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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集体审查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提出集体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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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批 |
下达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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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
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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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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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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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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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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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劳务作业分包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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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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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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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河北省建筑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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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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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建设单位已完成招标、施工单位已取得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订立劳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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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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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承发包双方持三份签订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份备案后留存)和中标通知书、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劳务项目负责人资料(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培训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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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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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
受理 审查 |
窗口工 作人员 |
审查劳务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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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窗口工 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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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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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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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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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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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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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时限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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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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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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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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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无 |
有效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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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监管情况 无●有〇 |
前置审批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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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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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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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监管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无●有〇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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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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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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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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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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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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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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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行唐县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行唐县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20条-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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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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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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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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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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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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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质监站监督科、扬尘科 |
实体安全、扬尘及安保体系 |
结果通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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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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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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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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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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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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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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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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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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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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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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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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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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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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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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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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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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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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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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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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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室 |
监督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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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城市燃监督气检查违法违规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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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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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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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2〕第6号); 3.《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5.《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2002〕83号)第15条; 6.《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第三条; 7.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5〕8号); 8.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关于加强燃气、热力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城〔201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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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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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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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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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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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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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安全检查或群众举报 |
行唐县燃气监督管理站 |
现场检查,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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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行唐县市燃气监督管理站 |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举报内容属实的 |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单,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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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整改 |
县域内燃气行业的经营企业 |
按照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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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行唐县市燃气监督管理站 |
是否整改到位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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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无〇 |
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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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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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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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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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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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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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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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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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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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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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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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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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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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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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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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住建局督查室 |
监督电话 |
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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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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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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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机构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 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办公 电话 |
0311-82981067 |
办公 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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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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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件 |
处罚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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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材料 |
材料具体内容 |
1.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2.责令改正通知书 3.行政执法现场复查笔录 4.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5.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6.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7.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纪要 8.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9.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13.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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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流 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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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相关招投标违法事实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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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
相关招投标违法事实 |
提出是否予以限期改正、再次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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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取证 |
相关单位是否对违规招投标事实进行整改 |
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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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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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 |
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批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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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 |
涉及相关单位按照处罚意见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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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 环节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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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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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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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 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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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对供热用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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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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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机构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 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办公 电话 |
0311-82981067 |
办公 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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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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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件 |
处罚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二)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 (三)维修供热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四)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2.《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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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材料 |
材料具体内容 |
1.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2.责令改正通知书 3.行政执法现场复查笔录 4.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5.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6.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7.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纪要 8.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9.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13.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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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流 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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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群众反映相关供热企业的供热事实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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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证 |
群众反映相关供热企业的供热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供热事项 |
提出是否予以限期改正、再次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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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取证 |
供热单位是否对违规供热事实进行整改 |
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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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 |
|
||||||||||
审批 |
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批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
||||||||||
办结 |
涉及供热单位按照处罚意见缴纳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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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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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 |
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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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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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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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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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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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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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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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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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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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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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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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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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质监站巡查科 |
实体质量及质保体系 |
结果通报 |
无 |
||||||||
审核 |
|
|
|
|
|||||||||
审批 |
|
|
|
|
|||||||||
办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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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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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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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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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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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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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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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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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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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 称 |
|
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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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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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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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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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 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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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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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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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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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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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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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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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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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市审批局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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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环节 |
受理 |
质监站管理科 |
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
接收 |
1天 |
|||||||||
审核 |
无 |
|
|
|
||||||||||
审批 |
无 |
|
|
|
||||||||||
办结 |
无 |
|
|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评委评审 |
|
|
|
|
||||||||||
补正 |
|
|
|
|
||||||||||
其他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性质 |
无 |
|||||||||||||
批准证件 |
名 称 |
|
有效期 |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
前置审批机关 |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
备 注 |
|
|||||||||||||
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 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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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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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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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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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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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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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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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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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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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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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质监站巡查科 |
实体质量及质保体系 |
结果通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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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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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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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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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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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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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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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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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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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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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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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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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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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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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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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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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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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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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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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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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 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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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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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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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机构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 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办公 电话 |
0311-82981067 |
办公 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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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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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件 |
处罚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唐县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对工程进行设计;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四)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五)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六)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二)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保证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质量; (五)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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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材料 |
材料具体内容 |
1.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2.责令改正通知书 3.行政执法现场复查笔录 4.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5.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6.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7.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纪要 8.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9.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13.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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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流 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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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群众反映相关单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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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
群众反映相关单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是否违反了相关节能事项 |
提出是否予以限期改正、再次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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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取证 |
相关单位是否对违规节能事实进行整改 |
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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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提出是否予以行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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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对处罚意见进行审批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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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涉及单位按照处罚意见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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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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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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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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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 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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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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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ü 行政处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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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电话 |
0311-82981067 |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五十九条 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部长令第90号修正)第十四条 省长令:《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7第5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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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 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部长令第90号修正)第六条 省长令:《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7第5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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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1年)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第90号令)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OO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规范》CJJ/T180-2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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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第90号令)第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36号令)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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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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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 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结果 |
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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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档案馆 |
移交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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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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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档案馆 |
城建档案资料 |
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认可证书 |
即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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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 |
档案馆 |
城建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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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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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档案馆 |
|
城建档案移交证明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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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考察 |
档案馆 |
未移交责任书 |
责令改正并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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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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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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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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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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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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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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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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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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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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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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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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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8298106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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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对工程造价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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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
单位名称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
电话 |
0311-82981067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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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
|||||||||||
条件具体内容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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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长令, 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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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长令, 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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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具体内容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长令,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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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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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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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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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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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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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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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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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公示 |
|
|
|
|
|||||||||
评委评审 |
|
|
|
|
|||||||||
补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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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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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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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性质 |
无 |
||||||||||||
批准证件 |
名 称 |
|
有效期 |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
前置审批机关 |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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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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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科 |
监督电话 |
0311-8298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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