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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未经定点私屠滥宰

稿件来源:畜牧工作总站 日期:2020-07-29
涉嫌未经定点私屠滥宰案
当事人被群众举报私屠滥宰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群众举报行唐县上碑镇东北街杨XX在自家牛场私自屠宰活牛,我执法队赶到现场,发现举报属实。根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要求立案查处。经现场勘验,杨XX牛场屠宰现场共发现正在屠宰的牛一头,屠宰工具刀具两把,肉钩四个。经询问杨XX确认其屠宰的牛肉制品要拉到市场上出售。
现查明:
涉案的正在屠宰的牛一头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无害化处理单据。
3,现场照片5张。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杨XX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2月16日已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杨XX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以上违法行为无异议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停止屠宰活牛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屠宰窝点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屠宰工具刀具两把,肉钩四个。
2,非法屠宰的牛一头予以没收并做无害化处理。
3,并处罚金柒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