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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在家私屠滥宰活羊案

稿件来源: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日期:2018-09-05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畜(屠)罚〔2018〕1号
当事人:石** 地址:行唐县***村
当事人被群众举报私屠滥宰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群众举报行唐县石段庄村村民石**在家私自屠宰活羊,我执法队赶到现场,发现举报属实。根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要求立案查处。经现场勘验,石**家中共发现已经屠宰完毕的羊肉制品82斤,屠宰工具刀具一把,肉钩六个,高压水泵一台,烫锅一口。经询问石**确认其屠宰的羊肉制品要拉到市场上出售,售价为每斤25元,82斤羊肉制品共折合人民币两千零五十元。
本案证据包括: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羊肉制品82斤,羊肉过磅证明。
本机关认为:
石**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18年4月17日已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石**对以上违法行为无异议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责令停止其非法屠宰活羊的违法行为。
2,没收屠宰工具刀具一把,肉钩六个,高压水泵一台,拆除烫锅一口。
3,非法屠宰的活羊制品82斤予以没收并做无害化处理。
4,并处其羊肉制品货值两千零五十元3倍罚款即六千一百五十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农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8年 4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