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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九洲兽药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稿件来源: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日期:2018-04-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行牧(兽药)罚[2018] 001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九洲兽药有限公司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路**号
当事人生产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2月8日本机关接到河北省畜牧兽医局下发的《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查处农业部公布的第四期不合格产品及第11-12批假兽药的通知》,其中石家庄市九洲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412的硫酸黏菌素预混剂,根据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含黏菌素国家标准应为90.0%~110.0%,但实际检查结果为130.7%,经鉴别后为劣兽药。2018年2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你公司委托人尹涛,用于生产这批兽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并查验了该批次产品的相关记录,发现用于生产这批兽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已经使用完毕。调取了你公司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发货单等,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4月5日生产了硫酸黏菌素预混剂12件,该批次产品于2016年已分别销售给河南省新密市金霖兽药技术服务部0.5件,行唐县当地养殖场11.5件,销售价格为每件100元,货值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上述兽药已全部使用,不能召回,未发现不良反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书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是合法生产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批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批检验记录复印件一份、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产品召回记录复印件一份,物料采购记录复印件一份、物料出库单复印件一份、原辅料库存货位卡复印件一份、包材库存货位卡复印件一份、硫酸黏菌素预混剂成品内控质量标准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劣兽药的数量、销售去向、货值和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生产批号为20160412的兽药硫酸黏菌素预混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应认定为劣兽药。
你公司生产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硫酸黏菌素、淀粉、专用贴、专用袋、一号箱(专用纸箱)和合格证。)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目“一般: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生产货值不足1万元;经营货值不足5千元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劣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处假兽药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2月13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行牧(兽药)告(2018)001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你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经现场勘查用于生产这批兽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并查验了该批次产品的相关记录,发现用于生产这批兽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已经使用完毕。不在作出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行为,本机关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劣兽药货值金额(1200元)2倍的罚款,即2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
合计3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唐县行政审批局代办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