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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

稿件来源: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日期:2017-11-10
涉嫌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案
2017年 9 月1日上午9:30 ,行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唐海明、李永会到行唐县磁河庄奶牛养殖小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一头奶牛因难产死后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私自在该小区东2公里晾粪场深埋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认为该小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唐县磁河庄奶牛养殖小区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3、严重: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二千元以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罚款。”经本所核查,涉及到的奶牛货值8000元,本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 3000 元。
三、关于行唐县星云食品有限公司消毒制度不完善案
我执法人员在2017年10月28日上午8点到行唐县星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星云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屠宰车间没有消毒制度和消毒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星云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车间消毒制度和消毒记录不完善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
依据《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行唐县星云食品有限公司改正屠宰车间消毒制度和消毒记录不完善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严格执行。
2、对行唐县星云食品有限公司处以两千元罚款。
一、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17年3月15日下午1时30分,行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会同市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行唐县星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进厂屠宰的生猪30头,其中5头未经检疫,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定。
行唐县星云食品有限公司进厂屠宰的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我所对涉嫌的动物进行补检,经补检合格,出具检疫证明。经本所核查,涉案检疫合格动物货值为1000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目“初次违法的,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规定,本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