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行唐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行唐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明确将“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3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至原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明确将“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行政处罚”及“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2项行政处罚事项修改为乡镇和街道法定行使事项。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现将2024年印发的《行唐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行唐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行唐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行唐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2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撒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3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4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6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7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8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9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1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
11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 项 |
12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