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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 日期:2023-05-22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原则,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一)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五年的规范性文件。

日常清理主要范围为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


称冠以“暂行”“试行”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二、清理依据

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90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上级机关部署开展的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部门及时梳理本部门执行及使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县司法局审核后,报政府决定。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清理,由文件起草部门牵头,联合其他实施部门开展评估并提出清理意见。非文件起草部门,但日常行政管理工作需使用该文件做为管理依据的,也应当对自己使用的内容提出清理意见,送该文件牵头清理部门汇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涉及职责调整的,根据相关职责调整文件,由现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原起草部门对已经不属于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函告承接部门对该文件进行清理;属于多个部门共同实施文件的清理,原起草部门应函告承接部门牵头实施清理。函告内容同时抄送县司法局。

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日常清理,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首先由实施部门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实施的意见,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及《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实施机关必须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报告制定机关重新发布;需要修改的,按程序办理”之规定,由实施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报告制定机关重新发布,需要修改的,按程序办理。

四、处理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滞后于改革要求,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要

求;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5.主要内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

3.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

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五、清理要求

(一)周密组织。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以便研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

(二)开门清理。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三)务求实效。清理工作要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在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相关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清理结果印发公布并按照要求报备,同时公布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具体要求。单位对县政府印发的由本单位起草或者实施的文件,要认真梳理出具体目录,不留死角的对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评估,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必须详细填写具体理由,经评估论证、本单位集体研究后再报送。对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在省、市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督查活动中发现清理范围内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参照上述清理程序,自行清理。清理结果由集体研究后决定,决定失效、废止、拟修改的文件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格式,汇总后于5月24日前报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秘书股,由司法局统一上报县政府。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以及后续管理工作不衔接、无依据的情形。要持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到期前评估清理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梳理出的本部门执行及使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要求执行,如未按照要求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7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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