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行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文公开发布)
行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人社规〔2019〕2号),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石人社规〔2019〕3号),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人社局是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县社保中心负责资料审查、资金预算申请和支付等工作。
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负责政策宣传、资料填写、资格初审和系统上报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凡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的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村(社区)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相关手续,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6个月之和执行(2021年执行标准是648元=108元*6),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县财政局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符合领取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政策:
(一)已领取了其他丧葬补助金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非法活动致死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5日内即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葬补助金申领,对不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需退回多领部分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或在丧葬补助金中抵扣,抵扣不足部分由乡镇、村(居)负责追回。
第三章 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初审,填写《行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报审核表》,确认无误后,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申领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送乡镇复审。
第九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行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报审核表》;
(二)已死亡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账户,若已注销可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合印)。
第十条 复审。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报情况进行复审、造册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县社保中心。
第十一条 发放。县社保中心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资料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县社保中心要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县级补助资金,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一经发现,将追回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丧葬补助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人社、民政、公安、卫健部门要建立死亡人员信息比对机制。
第十七条 各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丧葬补助金制度。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起施行,待上级政策调整时适时调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行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报审核表
2.行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汇总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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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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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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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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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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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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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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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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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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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乡镇(街道办)××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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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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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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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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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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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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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保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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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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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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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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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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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意见 |
乡镇(街道办)事务所 |
县级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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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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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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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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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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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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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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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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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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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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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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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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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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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2份,县人社局、乡镇(开发区)各存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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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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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月行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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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村 |
参保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受益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发放银行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参保人与 受益人关系 |
丧葬费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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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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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2份,县人社局、乡镇(开发区)各存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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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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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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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批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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