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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唐县非洲猪瘟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稿件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8-09-22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唐县非洲猪瘟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行唐县非洲猪瘟应急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行唐县非洲猪瘟应急工作方案(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意义。针对近期我国连续出现非洲猪瘟疫情情况,为做好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保障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靠法制、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方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非洲猪瘟应急管理工作。
(三)编制依据。依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唐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编制。
(四)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县非洲猪瘟的疫情排查、预测预警、诊断报告与确认、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方案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新要求以及我县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疫情排查
县畜牧工作总站要按照国家、省、市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面排查,力争第一时间发现疫情,要以生猪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为重点,加大巡查频次。县农林畜牧局要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三、预测预警
县动物疫病预防监督机构要组织专家,根据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国家发布的有关信息,定期或紧急开展形势分析研判,评估预测动物感染、发病情况及发展态势,提出针对性防控措施建议,为农牧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生猪调运监管
县畜牧工作总站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及产品的调运监管,严禁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畜牧工作总站做好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相关工作,安排人员到岗到位,24小时应急值守。各检查站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五、强化餐厨剩余物监管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县城管局要加强对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切断非洲猪瘟疫情通过餐厨剩余物传播的链条。县畜牧工作总站要禁止养殖场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六、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县畜牧工作总站要按照《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唐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县农林畜牧局要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流通、餐饮等环节生猪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我县市场、进入餐桌。县公安局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县畜牧工作总站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县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县交通局要加强对运输动物及产品的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县邮政局要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县卫计局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要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七、诊断、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养生猪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2小时内报告县畜牧工作总站,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农林畜牧局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诊断,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诊,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感染阳性。
八、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工作总站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三)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对非洲猪瘟病毒感染阳性的,参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由县畜牧工作总站立即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监测样品采集送检。
(四)封锁
疫情发生后由县畜牧工作总站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五)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由县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六)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七)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县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八)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九)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农牧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畜牧工作总站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十)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政府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非洲猪瘟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各单位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沟通、协调联动,确保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二)物资保障。县畜牧工作总站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
(三)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对应急处置所需隔离、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等防控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四)技术保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逐级开展动物疫病检疫、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培训;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人员保障。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充实和完善防疫队伍,防控专家组织、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