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唐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唐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行唐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提高城区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区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区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城区垃圾处理费实行排污者责任原则和政府、社会、
县城区域内所有产生城区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均应缴纳城区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县税务局负责城区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城区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及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其它城区垃圾处理费的核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应缴纳的城区垃圾处理费:使用热力、新奥、中裕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应缴纳的城区垃圾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热力、新奥、中裕燃气公司代收代缴;热力、燃气公司不能覆盖的居民户,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乡镇征收范围。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南北市场、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和城中村等应缴纳的城区垃圾处理费: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核定信息录入单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乡镇)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厨余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
第六条 城区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
第七条 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7%-10%的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具体数额及比例由财政部门按照经住建部门确认的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情况予以核定,并根据住建部门的申请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区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违反价格法、城区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以及有关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执纪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