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喵鲨餐饮火锅店(范振永)销售过期食品案
行 市监处罚〔2023〕 182 号
当事人:行唐县喵鲨餐饮火锅店(范振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5MABWPGE4***
住所(住址):行唐县龙州镇**小区临街商业楼(衡阳大街*号)
身份证件号码:130125198202100***
2023年7月19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唐县喵鲨餐饮火锅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正在售卖的“酷味优”牌酒鬼青豆素脆骨已过期。当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城区所调查处理行唐县喵鲨餐饮火锅店销售过期食品一案。本案由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至2023年7月25日该案事实已查清,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我局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7月19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售卖的“酷味优”牌酒鬼青豆素脆骨共计9箱(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保质期4个月)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称由于最近生意惨淡未及时清理导致食品过期,经执法人员调查过期的食品均未售出。当事人称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执法人员提供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未售出的同类型食品。
5、执法人员提供询问笔录一份及过期食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市监罚告(2023)第182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将我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因其是小本经营,经营面积较小,生意清淡,仅够维持基本生活,本次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受疫情几年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要求对其减轻行政处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照《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我局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销售过期食品的意愿,该过期食品均未售出,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幅度。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 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酷味优”牌酒鬼青豆素脆骨共计9箱); 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财务科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 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财务科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至行唐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行唐县龙州镇升仙桥路139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1-0053号
行唐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