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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馥*超市(张*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稿件来源: 日期:2023-09-11

  行唐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 2023155

当事人:行唐县**超市(张*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5MA0981B**

住所(住址):行唐县上方乡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强

身份证件号码:132337197609013***

2023716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执法人员在进行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商品没有价格标签,也未有其他标注价格的方式对商品进行标价,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市监责改(20234010号,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整改。至202372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在立案调查期间收集了相关证据,至2023729日该案件事实已查清,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行唐县上方乡许由村开设行唐县馥璐超市其店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店为开放式自选小店。2023716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其商店进行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柜台上摆放的待售蛋糕、饼干等商品没有标明价格也没有价格标签,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整改,2023728日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共2份 ,证明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及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情况;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37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市监处罚〔2023〕第155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幅度。

综上,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2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序号3适用情形: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财务科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 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财务科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至行唐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行唐县龙州镇升仙桥路139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1-0053                

                               行唐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8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