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
 
行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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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卫生健康局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行唐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封  亮      职务:局  长

受委托单位:行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行唐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      职务:主  任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决定将行唐县卫生健康局部分行政执法权力依法委托行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唐县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行唐县疾控中心)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行政执法检查

1.根据《行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2.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及县卫生健康局工作计划以及《行唐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抽查,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执法;

3.对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法律涉及责任部分的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卫生监督执法。

(二)行政处罚

根据《行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提交行政处罚建议和送达等执法行为。

二、委托权限

(一)行政执法检查

1.根据县卫生健康局有关管理文件,对管辖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执法;

2.按照县卫生健康局专项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计划或其他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县被监督单位开展有计划卫生监督执法。

(二)行政处罚

1.对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本县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且行唐县卫生健康局认为需要由行唐县疾控中心查办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3.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发现的,涉及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需要追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由行唐县疾控中心直接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4.县卫生健康局受理的举报投诉,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由行唐县疾控中心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5.指定管辖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6.其他依法属于委托单位办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三、委托权力与义务

(一)行唐县卫生健康局

1.指导和监督行唐县疾控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以县卫生健康局名义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组织指导行唐县疾控中心及时修订《行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行唐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委托执法涉及的清单;

3.组织指导行唐县疾控中心对投诉举报等事项开展初步筛选,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确需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依法查办的,交由行唐县疾控中心立案查处;

4.根据工作需要,对行唐县疾控中心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县疾控中心办理相关执法证件;

5.根据行唐县疾控中心执法办案工作请示,经局领导同意,协调有关专家参与执法办案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

(二)受委托单位

1.行唐县疾控中心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行唐县疾控中心应以县卫生健康局的名义执行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县卫生健康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4.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5.行唐县疾控中心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局报送上一年度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6.依法办理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各项涉法涉诉工作。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3月1日起生效,至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上报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一份,行唐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三)本委托书生效后,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以修订本书或签订补充协议书。

(四)本委托书中所称的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中有罚则的部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附件:1.《行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行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行唐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行唐县卫生健康局           行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盖章)                 (行唐县卫生监督所)

 

签字:                         签字:

2025年3月1日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