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明白纸
一、规定依据:《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民[2019]107号)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具有我县户籍、低保对象中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2、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具有我县户籍、低保对象中60周岁(含)以上79周岁(含)以下,经第三方评估确定为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三、需提交材料
1、《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申请人的县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调查。村(居)委会应对其证件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后,将申请表及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将个人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
4、审批。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个人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由县民政局审批确认,并录入信息,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发放养老护理补贴,应当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评估,并确认为重度、中度失能等级。
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电话:0311-8299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