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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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行唐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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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20211

 

 

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行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行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土地政策促进全社会经济发展,加快补充耕地节奏,提高新增耕地质量,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贫困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815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将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为做好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工作,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一把手和有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乡镇党委书记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为成员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监督和指导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为副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整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行唐县2021-2030年土地整治总体规划》,转变补充耕地方式,通过对县域内未利用地、残次林地、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将其纳入土地整治总体规划,各种途径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每年第一季度,依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及土地整治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做好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勘测、设计单位及时做好勘测、设计工作,做好项目资料的上报、信息报备与归档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按程序拨付工程款等工作,自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及全部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

审计局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工作(项目结算评审工作由财政局负责实施,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的项目,财政局不再进行结算评审),自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及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供电公司负责协调项目涉及的电力工程施工、验收、移交等工作,电力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评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工程移交。

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耕地等别评定所需的土地采样、检测化验、出具专家意见及其他相关工作,自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后,一般在45日内完成。

水利局负责河道、水库、灌渠等水利设施周边的项目选址和其它认定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招投标工作。

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县政府将任务分解到有后备资源的乡镇(开发区)。乡镇(开发区)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中的纠纷调处、利益调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和利用;督促村委会做好地上附着物清理、信访问题协调和项目后期管护等工作,发挥村民监督小组对项目的监督作用,监管村委会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监督村干部不得参与工程。

 

第二章  

 

第四条 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和各村项目申报情况,对符合《行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唐县2021-2030年土地整治规划》的项目区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符合立项条件的,组织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测设计。

勘测设计单位对拟实施区域进行实地勘测,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编制的《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和《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持下列材料,向县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位置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位置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十)相关科室审查意见(地籍科、规划科、利用科、财务科)。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县政府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申报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八条 县政府批准立项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立项信息,向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立项信息核实。

 

第三章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监理单位全程监理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变更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出具设计变更通过审查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新增耕地、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客土覆盖工程和土壤培肥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踏勘,采集土样,验证有效土层厚度,确定砾石含量,判定地形坡度和灌溉条件,开展土壤化验检测等工作。

专家组根据上述数据,对补充耕地质量做出综合评价,做为项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总体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督导检查,落实现场勘察、土样采集、化验检测、质量评定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自验报告、工程量表、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结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全套监理资料一份;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工程管理资料、项目管理工作报告、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资金账目;村民监督小组出具工程质量意见。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及时进行项目初验。

第十八条 初验合格的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持验收申请资料向县政府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县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及项目区域所在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县政府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实地复核。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验收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验收信息核实。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项目验收发文后,要及时和项目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移交合同。项目所在村委会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土地整治项目有关资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财政局申报,按程序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补充耕地项目财政预算不超过3.5万元/亩。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土地整治项目实现新增耕地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县财政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评审时,要依据当地市场价格,科学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县政府下达的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后,要组织施工单位制作项目工程款支付证书、申请表等资料,向县财政局申请项目款。其中,每个项目第一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县财政局应提请县政府审批;剩余工程款及项目其他费用,由县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审核拨付。

第二十六条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第十四条规定,县级收益的不低于30%纳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耕地保护、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费用以及土地整治、保护耕地涉及的相关费用。土地整治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行政字〔2020105号)第三条规定,可根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完成合同工程量的40%,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5%;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评审或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7%;达到质保期且质保合格后支付质保金(审定价款的3%)。勘测、设计等其他费用,完成作业内容并通过审核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验收后支付剩余费用;监理费待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80%,结算评审或结算审计后,支付剩余费用。(原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项目资金支付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加大项目推进力度,落实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县政府从土地指标转让收益中给予按本办法通过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一定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新增耕地1500元(包括乡村两级,分三年安排),由乡镇政府统筹根据项目协调、耕地管护等实际情况按规定在乡村两级使用。自项目达到质保期并移交乡村两级后,根据项目实际管护等情况,乡镇政府按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给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亩600元的经费补助,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工作经费,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业务培训、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维稳协调及有关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费用支出。上述补助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按程序申请拨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行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