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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住建[2019]第42号)
日期:2019-1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住建[2019]第42号
董*:
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即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2019年10月24日责令限期改正,2019年11月21日检查发现仍未改正。上述事实,违反了《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处罚:处以2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唐县政务服务中心营业网点,账号:*,账户名:行唐县财政局收费管理,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行唐县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