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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住建[2019]第47号
日期:2019-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住建[2019]第47号
行唐县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在未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即发布世纪名都、御城花园等25套房屋出售、出租信息。上述事实,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缴纳罚款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唐县政务服务中心营业网点,账号:*,账户名:行唐县财政局收费管理,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行唐县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