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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住建[2019]第41号
日期:2019-1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住建[2019]第41号
行唐县居福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为幸福家园二期、锦绣景城、盛世华府15号楼等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唐县政务服务中心营业网点,账号:***,账户名:行唐县财政局收费管理,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华南大街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