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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稿件来源: 日期:2022-05-18
行唐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行唐县农业农村局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行唐县农业农村局 25% 每年2次 实地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转基因植物品种筛查,销售的种子包装及标签,种子经营档案,种子质量等。
2 农药监督管理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行唐县农业农村局 25% 每年2次 实地检查 1.农药产品质量抽查;2.农药登记证抽查;3.农药产品标签抽查;4.农药产品使用抽查。
3 肥料监督管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修订)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行唐县农业农村局 25% 每年2次 实地检查 1.“肥料登记证”检查;2.肥料产品标签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