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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农林畜牧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稿件来源: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日期:2022-05-18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农林畜牧局 主要领导签字: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子项(分项)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1130125MB11046889-XK-133-0000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林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20 | 20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
17100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滥伐林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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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
盗伐林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林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
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 ||||||||
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林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擅自开垦林地(没有林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
未按照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不符,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
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7100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无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
外国人擅自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
擅自将野生动物放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引进的野生动物逃至野外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7100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处罚 | 擅自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活动、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监察室弄虚作假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17100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擅自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外国人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
171005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防火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三个月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防火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防火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防火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防火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防火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防火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71006 | 对逃避检疫等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
171007 | 对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用带险苗木造林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
17100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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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局(林业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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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9 | 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
171010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
171011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
171012 | 对违法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171013 | 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
171014 | 对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
171015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171016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申请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 取得检疫结果后3日内 | 取得检疫结果后3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
171017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的;对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的;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 | 新能源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 | |||||||
171018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域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171019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71020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和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
171021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危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条(一)(二)(三)(四)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条(一)(二)(三)(四) | |||||||
171022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二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二条 | |||||||
171023 | 违法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三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三条 | |||||||
171024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三十七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三十七条 | |||||||
171025 | 违法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过期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三十九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三十九条 | |||||||
171026 |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杂其他未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违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申请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 取得检疫结果后3日内 | 取得检疫结果后3日内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
171027 | 对未接受省新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新能源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171028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化肥、农药的;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的处罚;对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171029 |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处罚;对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处罚;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 |||||||
172001 | 对涉案物品的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森林公安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17300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林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
173002 | 育林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林政科 |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河北省财政厅冀财税【2016】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国有林业单位产品销售收入10%,集体个人产品销售收入5%。 现:河北省财政厅冀财税【2016】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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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01 | 森林防火工作监管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防火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否 | |||||||||
178002 | 森林病虫害检测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林果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否 | |||||||||
178003 | 林地资源监管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林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否 | |||||||||
178004 | 森林资源监管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林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否 | |||||||||
178005 | 采伐限额监管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林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否 | |||||||||
178006 | 野生动物资源监管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林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
否 | |||||||||
178007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否 | |||||||||
178008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否 | |||||||||
178009 | 产地植物检疫及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三项第4、5目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否 | |||||||||
178010 | 农药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否 | |||||||||
17801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六章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否 | |||||||||
178012 | 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唐县农林畜牧局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第三条 |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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