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市监处罚〔 2023〕 142 号
当事人: 行唐县北环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79*****
住所(住址): 行唐县新开路外延与北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军平
2023年4月20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唐县北环加油站经销的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0#XT-010车用柴油样品,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SY202306993),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依据《2023年行唐县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销售闪点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报副局长批准立案。本案由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和消保股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在立案调查期间收集了相关证据,至2023年7月26日该案件事实已查清,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号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石油分公司购进车用柴油2吨,单价7035.4元/吨,税额1829.2元,共支付15900.00元货款,现金支付,销售价8050.00元/吨,在抽样送检期间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6100,获利200元。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306993)结论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当事人销售的检验批次车用柴油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柴油的进销情况;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经营资质;
4.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5、《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306993)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市监罚告(2023)第1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闪点不合格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自由裁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幅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3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情形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 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298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款方式:1、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缴纳罚没款的到本局财务科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 2、以现金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的凭本局财务科出具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至行唐县财政局账号。本局地址:行唐县龙州镇升仙桥路139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1-0053号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8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