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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罚没事项清单

稿件来源: 日期:2021-12-15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1)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规定处理的;(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可以处一千元一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2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可以处三千元一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3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4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5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6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7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
8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
标识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1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11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12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13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14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行唐县
动物卫生
监督所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15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16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17
在水库库区以外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18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19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四十条
20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四十条
21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22
涂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23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24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25
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未按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
26
不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
28
未建立放养苗种、投入品的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
29
未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且未建立苗种放养、投入品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
30
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
31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2
32
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3
33
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8
34
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产品不得销售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9
35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6
36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可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0
37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
 
38
无畜禽生产许可证的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
 
39
非法发布种畜禽广告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40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六条
41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六条
43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预混合料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认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5条;
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
44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预混合饲料的并处违法生产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认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5条、16条;
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8条第3款
45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以此种饲料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添加济的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认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0条、17条第二款、第21条、第23条、第29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6条第2款。
 
4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
 
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9条、20条;
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1条第2款。
47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认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第五十六条。
48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于食品消费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认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第六十三条。
49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
 
 
认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款;
处罚依据:第六十二条。
50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认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第六十四条。
5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52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国务院令第536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条例
53
未取得生鲜乳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国务院令第536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