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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稿件来源: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日期:2017-08-22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81001 | (1)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规定处理的;(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02 |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03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0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05 |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06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07 |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 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08 |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09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 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0 | 违犯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1 | 违犯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2 | 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第三十七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3 | 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4 | 违犯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动检站 | 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5 | 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6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7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8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禁止的生鲜乳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19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0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1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法销售农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3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4 | 批发市场未按要求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或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的,或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奶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6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地畜禽品种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畜牧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7 | 无畜禽生产许可证的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畜牧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8 | 非法发布种畜禽广告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畜牧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9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畜牧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0 | 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畜牧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25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预混合料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药政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1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添加济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药政站 | 《饲料和饲料添加济管理条例》第12、17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2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药政站 | 《饲料和饲料添加济管理条例》第15、17、19条第十五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3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药政站 | 《饲料和饲料添加济管理条例》第11、18、22、27条第十一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4 | 销售使用药期销售在用药期待药期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养产品于食品消费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药政站 | 《饲料和饲料添加济管理条例》第43、63条第四十三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5 | 生产经营已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济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药政站 | 《饲料和饮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6 | 违反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药政站 | 《饲料和饮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7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8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39 | 在水库库区以外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0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渔业法》第39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1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渔业法》第40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2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渔业法》第40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3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渔业法》第41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4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渔业法》第42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5 | 涂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渔业法》第43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6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渔业法》第44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7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渔业法》第44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8 | 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未按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49 | 不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0 | 未建立放养苗种、投入品的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1 | 未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且未建立苗种放养、投入品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2 | 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1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3 |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2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4 | 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3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5 | 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8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6 | 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59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7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6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8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可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水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0条 |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
181059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私屠滥宰者 | |||||||||
181060 | 出(厂)场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屠宰场 | |||||||||
181061 | 单位或个人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屠宰场或个人 | |||||||||
181062 | 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屠宰场或个人 | |||||||||
181063 | 为私屠滥宰和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私屠户 | |||||||||
181064 | 定点厂违规操作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定点厂 | |||||||||
181065 |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 屠宰场或个人 | |||||||||
181066 | 出(厂)场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 屠宰场 | |||||||||
181067 | 对为畜禽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私屠滥宰产品储藏提供场所及屠宰畜禽注入其他物质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定点屠宰执法大队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 私屠户 | |||||||||
181068 |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 行政处罚 |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屠宰场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