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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随机抽查清单
稿件来源: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日期:2017-08-22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检查项目:9个;检查子项:21个 |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正常或不正常) |
养殖环节 监督管理 |
种畜禽养殖经营行为 | 1.是否存在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 2.是否存在没有、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七十三条;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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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档案、标识管理行为 | 1.是否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是否存在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3.是否处在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 4.是否存在重复使用、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行为。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条、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六十八、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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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管理 行为 |
1.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以及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现象; 2.是否存在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使用规范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不遵守自行配置饲料使用规范使用自行配置及向外提供自行配置饲料的;不按限制性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或禁用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等事项的; 5.是否存在经营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6.是否落实检疫申报制度; 7.是否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8.是否落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制度、隔离观察,以及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的落地报告制度; 9.是否落实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监测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八、六十九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八十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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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 1.是否存在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行为; 2.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或者假冒、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文件证明的行为;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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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 管理行为 |
1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经营人用药品的; 2.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3.是否存在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4.是否存在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现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监测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
兽药生产 经营行为 |
1.是否存在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 2.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3.是否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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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
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行为 | 1.是否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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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 管理行为 |
1.是否存在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现象; 2.是否存在不遵守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使用规定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原料等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行为; 4.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现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监测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 ||
饲料生产 经营行为 |
1.是否存在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和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是否存在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3.是否存在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4.是否存在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5.是否存在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以外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行为; 6.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以及以假冒充真或者以此种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对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的行为;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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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监管 |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 1.是否未建立、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2.是否存在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现象; 3.是否存在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现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 | |
生鲜乳收购站监管 |
生鲜乳收购行为 | 1.是否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符合收购条件; 2.是否存在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3.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现象;4.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监测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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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运输及贮藏等流通环节动物检疫及防疫监督管理 | 经营行为 | 1.是否存在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法律、法规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2.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销售台账;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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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 |
动物诊疗 行为 |
1.是否依法取得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符合动物诊疗条件规定; 2.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存在不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不按规定开具处方或者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 3.是否存在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4.是否有擅自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现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 5.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现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六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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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行为管理 | 1.是否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是否存在执业兽医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诊疗的现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八十二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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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加工环节监督管理 |
屠宰企业资质管理 | 1.是否为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是否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屠宰企业质量管理行为 | 1.是否存在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行为。 2.是否存在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出厂,不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现象; 3.是否存在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 4.是否建立落实质量追溯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监测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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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生产行为 | 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行为;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是否落实检疫制度,出厂的动物产品是否加盖检疫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章,并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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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监督管理 |
资格管理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2.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3.是否存在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是否存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5.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合法来源证明销售、运输等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渔业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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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行为 | 1.是否破坏渔业资源; 2.是否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3.是否违反捕捞许可规定;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捕捞行为;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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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生产 行为 |
1.是否存在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2.是否存在养殖生产企业未履行生产和防止水域污染义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 4.是否存在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四条;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