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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稿件来源: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日期:2017-08-22
行唐县畜牧工作总站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站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委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政策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7年 3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