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行唐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稿件来源:县委办 日期:2018-02-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班子成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共管、决策权责相符”“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乡两级党委职责:
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坚持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实,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政策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环境安全。
(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三)建立健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增加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生态红线、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指标约束。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组织并支持组织人社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职责。
(五)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和环保能力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持力度。
(六)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巡视。
第七条县、乡两级政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类空间规划,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法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管理措施、办法,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完成国家和上级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和总量等目标任务,强化对下级政府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和环境监察。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督促相关组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五)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负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逐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系统,推进环保、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农林畜牧、卫计、气象等部门(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
(七)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和考核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八)积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九)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激励。
(十)编制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督促各部门和指导下级政府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各乡镇(开发区)、企业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十一)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根据有关部门申请,按程序将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逐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章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纪委监委职责:
(一)对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移送的、需要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依纪依规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第九条县委政法委职责:
(一)严格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对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和审理。
(二)推动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推进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三)指导、协调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综合协调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
(五)督促有关单位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第十条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将生态红线、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环保责任制考核、环境保护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作为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力的情形进行调查,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组织处理。
(三)加强环保部门组织建设,加大环保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力度。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县委宣传部职责:
(一)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组织协调县属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和相关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二)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组织协调县属媒体对违反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的行为进行稳妥规范的舆论监督。
(三)按照县政府要求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口径,组织县属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舆情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完善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落实环境保护机构编制有关工作,做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依法界定和调整县与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研究提出并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各级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县委农工委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
第四章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负责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规划、方案和考核办法。
(三)研究提出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四)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组织实施考核,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和宣传工作。
(六)具体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
(六)负责牵头推动全县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弃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排污费的使用和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二)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局(物价)职责: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牵头组织拟订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加快实施行唐县功能区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贯彻和落实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综合协调节能产业发展工作。
(四)大力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积极争取天然气用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负责实施煤炭总量控制,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依据职能职责推动居民采暖和工商企业、农业等用户供热清洁能源替代。
(五)指导相关部门及乡镇(开发区)制定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水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六)协调做好减排配合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八)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九)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十七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配合县发改局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发改部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市淘汰办工作安排,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部分工业行业环境综合整治;配合发改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四)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五)对部分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限产减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做好外环以内纳入城区管理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露天烧烤、垃圾(树叶、杂草)焚烧、城区道路扬尘等大气污染监管工作。
(二)负责城市污水管网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不含污水处理厂运行方面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施工工地以内除外)、生活垃圾中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取缔外环以内纳入城区管理范围的城乡结合部无序倾倒、堆存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外环以内纳入城区管理范围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牵头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协助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注:上述第(二)、(三)、(五)、(七)项按照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随着城管体制改革交由城管部门实施,未移交前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处罚和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按照省、市、县有关标准制定我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对造成扬尘污染的企业、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指导、督导建筑工地禁止使用没有加装尾气净化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指导全县开展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确保城区生态环境优美。
(三)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四)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管。
(五)加快燃气热力管网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逐步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稳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相关工作,推动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工作。
注:上述第(一)、(四)、(五)项按照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随着城管体制改革交由城管部门实施,未移交前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二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按职责依法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和道路运输从业者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准入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督促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车辆的资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
(四)负责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五)负责公路路界内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含外环路)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含外环路)保洁要使用清洗扫路车做到湿法清洁。
(六)配合有关部门治理城区交通拥堵,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七)会同治超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易造成公路扬尘污染的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县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划定水功能区,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划定禁采、限采区。
(四)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五)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饮用水源区滩涂地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负责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七)负责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负责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对采砂场规范作业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河道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水资源开发相关专项规划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水利工程项目落实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以及施工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排气污染控制。
(十)做好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注:上述第(八)项按照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随着城管体制改革交由城管部门实施,未移交前仍由县水务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落实县政府关于外环内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相关规定,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内容。
(五)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六)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避免次生污染事件。
第二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土地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在编制或修改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环境环保部门意见。对于规划编制或修改中涉及到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时,国土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划定生态控制线,保障生态用地。
(三)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加强对村级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用地合法性的监管,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控制零散村级工业用地扩张,对符合复垦条件的零散村级工业用地进行复垦。
(四)负责组织划定禁止开采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五)负责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灾情险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
(六)负责协助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七)依法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负责关闭矿山的生态恢复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配合环境保护、农林畜牧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农林畜牧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业、林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二)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新型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
(三)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发展,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按职能推动农业节水工作,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
(四)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五)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六)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七)负责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八)依法组织开展林业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畜牧工作总站职责:
(一)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结合名村、示范村、新农村的创建,配合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三)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督促屠宰企业开展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确保治理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组织编制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县城乡规划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重要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因素,合理规划城市布局。
(二)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混杂引发环境问题。
(三)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级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四)依法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县行政审批局职责: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行政审批相关法规,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
(二)负责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环保安全、施工许可及市场服务、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统一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五)负责组织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联合验收、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
(六)负责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审核进入或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研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各办事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行政审批业务、规范化服务和电子政务技能培训。
(七)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检查、指导、考评下级政务服务。
(九)负责受理查处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投诉举报。
(十)负责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第二十八条国网行唐县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电价政策。
(二)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停电决定,不得向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供电。
第二十九条县应急办公室职责:
(一)履行值守应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汇总、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运转枢纽作用。
(二)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三)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进行质量抽检。
(四)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的行为。
(五)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县地方税务局职责: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第三十二条县文化教育局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和方法;配合环保部门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利用“世界环境日”“石家庄生态日”等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强化学生日常行为常规的养成教育,加强学生对周围生态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五)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等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六)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七)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
(八)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九)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落实环境整治措施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指导生态旅游建设相关工作,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中普及生态环保意识,负责在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一)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四)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县民政局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事件需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管理;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十五条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实施法律援助。
(三)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根据有关部门申请按程序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按有关程序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投入。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按程序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将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保护指标及县政府确定的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标准管理环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县商务局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贸服务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废旧汽车回收利用循环产业建设,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合理化处理。
(三)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油品升级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二)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三)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对县自来水公司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定期公开,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
(五)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健康村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六)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工作。
(七)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四十条县审计局职责:
(一)按规定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体系,对县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按要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检查指导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财政筹集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对监督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进行依法检定和校准。
(四)依法查处违规生产不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我县煤质质量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县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监测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环境保护有关数据,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企业上报的能源消耗,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钙镁、铸造、石材等重点排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合理反映出真实情况,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三)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对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提供数据咨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批转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审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五条县信访局职责:
(一)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核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环境保护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领导包案,推动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三)依法处理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严查幕后,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第五章其他相关驻县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县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二)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空气污染天气预警,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或贷款支持。
(二)推动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纳环境保护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等信息,严格授信或发放贷款。
第六章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十八条县法院职责:
(一)受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
(三)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
(四)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五)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第四十九条县检察院职责:
(一)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二)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现无缝衔接。
第七章其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五十条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责: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
(二)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及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制度。
(三)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四)确保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正常使用。
(五)按规定缴纳排污税(费)、污水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六)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资源公务,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配合司法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七)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经指出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八)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环境监测信息做到准确真实,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章监督考核
第五十一条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每年初向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统筹开展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
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抓好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十二条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对各乡镇(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的考核分为季度考和年度考,对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和县直有关部门按年度考核。
考核采取自评资料及相关资料审核、现场检查核查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第三方参与评价等方式评定分数。具体考核细则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十四条领导班子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五十五条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激励和惩罚。各级组织部门将环保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劳模和干部选拔及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领导班子被评为不合格的,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县内主要媒体作出限期整改承诺;同时,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通报全县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组织部门检查并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第五十六条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所称党委、政府含同级别园区、开发区的党工委、管委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十条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村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
第六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唐县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