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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日期:2021-12-20
行唐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和《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石应急〔2021〕34号)《行唐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行应急〔2021〕号)及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深化机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整合优化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提升执法水平,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跨越赶超美丽、幸福新行唐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持科学分类、合理分级、上下协调联动,切实解决多头多层级重复执法、执法“宽、松、软”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思维,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落实改革责任,确保直接监管的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切实发挥有限执法力量的最大执法效能。
(三)工作目标。
一是围绕全局重点工作,对全县 家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按照分类分区域原则,建立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执法力度,确保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积极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证据确凿有效,处罚依据准确、自由裁量运用适当、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四是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科学组织双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执法,合理安排督导检查,提高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严厉查处举报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开展执法调研和对标先进,总结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持续改进执法工作。根据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标准化等重点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落实,通过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阶段性任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乡镇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系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四是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检查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安排
我局现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25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人员有23人(含5名局领导),直接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执法的人员共8人,核算全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为8人,局机关监管监察科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执法计划进行执法。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
2021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2.其它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开展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1年按照95天计。
3.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1年按照60天计。
4.总执法工作日
5.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及监督检查企业数量
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一家企业需 名执法人员、10天计,共需检查工作日40天。
(三)经费保障。本年度县财政已安排专项预算予以保证。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1年我局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以及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4)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制氢)等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暂行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计划将纳入市本级监管执法的企业全部列入重点执法范围。对于涉及国防科研生产的单位,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我局只对其非军品生产的部分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家,其中非煤矿山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家、建材等工商贸企业家。(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各监管监察科可按照年度执法任务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随机抽取,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和其他工商贸企业常见风险或重点岗位部位、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各执法单位在编制具体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列入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监管监察科自行安排。(详见附件3)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行唐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家,其中监管监察一科家,监管监察二科家,监管监察三科家,监管监察四科家。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各监管监察科应根据县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装备配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编制本科室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科室要建立执法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执法情况,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切实做到监管、执法协调联动,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根据《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及《行唐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县乡两级应及时沟通执法事项,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对市局相关监管处室和监察支队移交查办的案件应及时办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及案件查办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三)执法检查所出具的文书必须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由市局监制带有防伪水印和编码的2020版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旧版文书或随意改变文书样式。
(四)各承担执法职责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执法,执法人员要熟练操作使用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和河北省“双随机”执法抽查平台,及时上传相关执法数据资料。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督办,做好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上报。
(五)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经县政府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政策法规科报请县政府批准。
七、保障措施
(一)注重素质提升。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有关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组确定的年度重点中心工作,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二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强化履职尽责意识。三是强化素质和能力建设。定期集中组织业务学习,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到重点企业进行研习,选派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基础管理。一是严格按计划执法。各科室要根据年度执法计划,确定季度和月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确需变更的要按程序进行报备。二是充分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逐行业(领域)明确执法要点,根据企业特点和季节天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增强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加强痕迹化管理,强化执法台帐建设,以执法日志、台帐、影像资料等形式,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开具法律文书的要实现闭环管理,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要描述准确、具体,整改复查意见与整改指令要吻合一致;与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的要有必要的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举报查处要有汇报有结论;约谈要有记录等。四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开展执法工作。五是强化案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填写,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持案卷干净整洁并及时归档。
(三)切实履职尽责。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调阅有关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是围绕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检查。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四是各执法科室要保证执法工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及时沟通情况。五是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凡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我局监管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按法律程序进行移交。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作风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依法行政。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
附件1:
2021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一、非煤矿山、尾矿库(家)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家)
三、工商贸企业(家)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作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相关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
22.是否按照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23.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是否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6.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7.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8.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二、非煤矿山(尾矿库)
(一)正常生产矿山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出口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矿矿相通等重大安全隐患。
4.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5.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基建矿山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4.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
5.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三)尾矿库
1.基建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非法排尾行为。
4.排洪系统是否健全,排洪设施是否淤堵或损坏。
5.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安全现状评价。
6.三等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7.尾矿库外坡比、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尾矿库日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1.新招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工商贸行业
(一)建材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是否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5.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是否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辨识整改到位。
(二)机械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三)纺织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是否混合贮存的;保险粉是否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四)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9人。
(五)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是否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六)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
(七)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在检查企业时,对涉及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并检查:
1.内容是否形式化、模板化,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制度文件,与本企业安全管理实际是否对应。
2.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出现标准规范是否引用错误,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的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是否对应。
3.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