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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审计局审计监督事项清单
日期:2022-04-26
行唐县审计局审计监督事项清单
一、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一)审计局的职责
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
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中共行唐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
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各乡镇、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
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以及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配合省市审计部门对县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县重点建设项目目和重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会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党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审计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审计局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1、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县政府有关审计制度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负责全县审计统计,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
纠正或责成纠正业务科室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2、财税金融审计科。负责组织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牵头起草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乡镇政府财政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对国
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及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审计。
3、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与县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县委机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府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务收支;负责对县直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直
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有关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
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4、农业农村审计科。负责对县直农业农村、扶贫开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进行审计。组织对全县自然资源管理、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
5、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对县级投资、以县级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中央、省、市财政安排我县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县重大建设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的稽查;组织对
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六)《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十一)《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7号);
(十二)《石家庄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十三)《行唐县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十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五)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
三、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
凡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计结果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行唐县人民政府裁决。
(二)除了可以提请政府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审计局,邮政编码:050600。
2.网上信访地址:行唐县审计局邮箱xtsj82995611@163.com。
3.受理电话:0311-82995611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