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是对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监督的措施。县局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经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局负责人认为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局负责人认为涉及面大、影响面广,情况疑难复杂需要进行法制审查的。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调查终结后送县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报局领导审批前送县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县局法制机构提交法制审查报告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所依据的全部卷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县局法制机构接收的法制审核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县局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条 县局法制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县局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股、室、队、所、站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取证的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查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县局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各业务股、室、队所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县局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审批通过。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