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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稿件来源: 日期:2021-05-21

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然资源、规划以及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和省市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级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留痕的活动。

第三条 记录方式:本局科、室(中心)、队及其执法人员,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要求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必须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记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由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科、室(中心)、队是记录主体。

第五条 音像记录主要适用范围:一是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是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行政征收征用公示(县政府)、生态修复和空间规划公示(县政府)等;三是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是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 文字记录适用内容: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征收征用公告(县政府)、 生态修复和空间规划公示(县政府)等记录。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然资源、规划以及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八条 本局的法制科对承办科、室(中心)、队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程序执法全过程记录

()承办科、室(中心)、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承办科、室(中心)、队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采用其它音像材料记录),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 承办科、室(中心)、队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填。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中心)、队意见和主管领导的意见。

() 承办科、室(中心)、队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调查取证除规定要求音像记录的同时应有文字记录:一是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是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是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是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是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是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八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并按手印(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科()、队经主要领导批准,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一是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是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是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应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科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二条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承办科、室(中心)、队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承办科、室(中心)、队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承办科、室(中心)、队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在依法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中心)、队申请法院(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执行的相关文书和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承办科、室(中心)、队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检查科专用存储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由专人保管,结案后按上述规定归档。

()科、室(中心)、队应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与责任

()承办科、室(中心)、队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承办科、室(中心)、队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是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四是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是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3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