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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口头水库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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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口头水库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对口头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工程管理范围线具体描述:

口头村:南至口头法庭南小桥(G394坐标)。自小桥往东沿奶厂路南至口东渠后(G396坐标),东偏北沿小路直向黑线杆至孔雀山脚下(G398坐标),顺公路往北到水面(G1坐标);自小桥往西沿水沟至南北道,向北接鱼池,沿鱼池边界转到鱼池西岸河边(G390坐标),往北洋槐地南边沙埝处,横跨主河沟至河西山头背坡(G388坐标)。

西寺庄村:自旧口东渠机房处山头背坡(G387坐标)沿旧渠线向上游至泄洪闸出口(G385坐标),穿西渠经小山岗至高点(G384坐标),再至原非常溢洪道出口(3号副坝)西侧带铁支架电线杆处(G383坐标),往北经原非常溢洪道(3号副坝)西岸山包顶至水面(G382坐标)。

(二)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外延50米的范围。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管理范围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205.29米以下范围。

(二)库区保护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外延50米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禁止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