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行唐县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的通知
行卫健字〔2026〕29 号
行唐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行唐县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的通知
行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唐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特制定《行唐县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行唐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11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行唐县卫生健康领域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行唐县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
第三条 调查终结,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较大的案件;
(二)拟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进行,行唐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业务分管负责人主持,县卫健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参与分管法制监督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3人以上单数)参加案件的集体讨论。局法监工作负责人、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人及案件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列席会议,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列席人员和参加人员可以在讨论会期间发言、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所发表的意见应当记录。
第五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法定程序完结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将案卷材料提交局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案件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局负责法制审核的股室应当及时通知参加集体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列席人员。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集体讨论前将《案件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给集体讨论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案卷材料供查阅。
属于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案件作出法定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组织进行案件集体讨论。
必要时,集体讨论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局负责法制审核的股室召集和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应将相关材料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审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程序、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局法制审核工作负责人汇报审核情况或者就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提问;
(四)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五)听取律师分析意见(若邀请);
(六)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集体讨论: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确凿,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处理建议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发表个人意见,记录人员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七)会议主持人组织参加讨论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性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八)参加讨论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对象是否正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行政决定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罚不当的案件,要求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求重新调查补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要求纠正或撤案;
(五)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求移送司法机关;
(六)对已立案案件确定撤案或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确定的意见。
第九条 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由局法制监督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集体讨论笔录应当包括: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
集体讨论完毕由记录人员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交予案件承办人员,附入本案案卷。
第十条 经过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主要领导、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处理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笔录中如实体现。
第十二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第十三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卫健局承担法制审核的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