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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稿件来源: 日期:2023-08-02
行唐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农 农药 (罚)2023 1

当事人:XX,性别 :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49年X月,身份证号码 132XXXXXXXXXXX,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X某村

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经行唐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

现查明:

202355日,行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行市监案移[2022]20304号)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情,于5月5日到行唐县XXX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对行唐县XXX有限公司调查得知,此批农药超标生姜是行唐县某村大姜种植户孟XX种植,于2022年8月5日在行唐县XXX有限公司清洗后,由桥西区开泰街85号桥西蔬菜中心批发市场蔬菜一区161号晏伟伟收购。当日经现场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进行了记录,复印了孟XX的有效身份证件、XXX有限公司过磅单。并通知当事人于5月5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行唐县农业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5月8日对当事人孟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明了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至此,本案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清。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XXX有限公司过磅单复印件1份,噻虫胺农药一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行市监案移[2023]20304号),证明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No:HBZRSP1222209098)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标准指标和检验结论合法、有效。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孟国军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农(农药)〔2023〕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农药部分,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叁佰元整(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行唐县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唐县财政局收费管理: 100459777870010003

单位预算编码:372002

罚没许可证号:0111003301   主体代码:01110033                       

                                                                                          

                                                                                            

行唐县农业农村局

                        2023 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