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唐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唐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行唐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行唐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内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县内企业挂牌上市而设立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申请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唐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①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上市;②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挂牌;④雄安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上市奖励
1.股改环节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补助10万元。
2.辅导环节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与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经河北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补助15万元。
3.受理环节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经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接收后给予补助25万元。
4.备案环节
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公示后给予补助50万元。
5.审核环节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经境内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提请注册后给予补助25万元。
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助25万元。
(二)挂牌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报材料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通过后,基础层企业给予补助15万元,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补助15万元;首次挂牌新三板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补助30万元。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落实县政府有关企业挂牌上市财政补助政策。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后,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按现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请企业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除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外,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申请,按程序采取“即申即核即拨”方式予以兑现。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行唐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字﹝2023﹞41号)同时废止。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印发